潘某与河源某中学校园事故纠纷一案
作者:张海东 更新时间 : 2016-02-20 浏览量:648
案件:潘某诉河源某中学校园事故纠纷一案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潘某。
原告代理人:张海东,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某中学。
二、基本案情。
潘某儿子在河源某中学就读,因在上体育课期间突然昏迷摔倒,后送医院治疗,由于昏迷摔倒时没有及时采取供氧措施,大脑缺氧时间过长,最终导致植物人状态。潘某就相关经济损失问题向被告起诉。
三、案件焦点问题。
(一)被告在该起校园事故的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代理工作成果。
本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了无论被告存在过错还是不存在过错均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作出合理的补偿,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五、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六、律师防范风险建议。
作为教育机构必须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相关医疗人员对校园体育活动进行值班,配套相应设施对意外伤害等突发时间准备应急措施,避免发生学生得不到及时的合理抢救措施,酿成社会、家庭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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